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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指导

2013-04-24 17:02:52 来源: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指导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

指导性意见

南国土字〔200894

各国土资源所:

200694,我局制定了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性标准。近两年来,因受建材、农资等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该指导性标准已不适应目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附着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青苗的补偿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一季产值计算。我市的征地年产值在“统一年产值”区域范围的未利用土地为1400/亩,其它均为1600/亩。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参照青政办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胶南的实际,制定我市补偿标准的指导价格,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2

2、果树的补偿参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合理栽植密度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的补偿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合理栽植密度予以补偿,凡是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参照苗圃、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4、零星等特殊树种的补偿参照相同直径或胸径的林木补偿标准执行。

5、对突击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6、本意见未能覆盖及实施中有争议的,由局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证,作为补偿的依据。

7、附着物清点实行会签制度。由国土、财政、镇(办事处)、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附着物所有人共同签字确认。除由市局统一安排清点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征地清点工作由各国土所负责。

   8、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625日起执行,200694日制定的《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南国土字〔2006101号)同时废止。

附:1、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2、苗圃苗木补偿标准

二○○八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补偿标准 意见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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